一審案件訴訟應由敗訴方負擔,這是訴訟費用負擔的一般原則。但根據案件情況的具體差異,又有不同的負擔辦法。主要情況有:
①按比例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雙方按責任大小的比例分擔;共同訴訟人敗訴的,由法院根據共同訴訟人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益比例決定各自負擔的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部分維持和部分撤銷行政機關行政行為,訴訟費用由原、被告雙方按責任大小分擔。
②協商負擔。以調解結案的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③原告負擔。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的一半,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④法院決定負擔。這只適用于離婚案件,因為離婚案件占勝訴人不一定無過錯,而敗訴人不一定負主要責任,故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⑤當事人自行負擔。這適用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如指示他人作偽證,由此而發生的費用由指使人負擔。
⑥被申請人負擔。這主要指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包括執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的費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由敗訴方負擔。
⑦申請人負擔。這是指船東責任限制、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用;申請支付令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7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訴或人民法院不準撤訴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及法律文書的制作費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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