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購買抵押物規定是什么?
非法集資購買抵押物規定是抵押物雖然是非法集資購買的,但只要購買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資料都是真實的,抵押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這種抵押合同就具備有效性。
抵押人如果不能滿足抵押合同約定的解押條件,銀行就有權繼續抵押,或者通過訴訟程序,將抵押物拍賣以消除附加在抵押物上的債權債務。所以,即使抵押物是用非法集資購買的,抵押人也不能以此為借口對抗銀行的債權,除非債務人能夠消除債務,銀行就永遠享有該抵押物的合法抵押權。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關于本罪罪狀的表述,有人認為顛倒了行為目的與行為手段,易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混淆,因為這二罪都是以欺詐方式進行的集資犯罪,故宜表述為"以集資的方法進行詐騙"為妥。
兩種表述均成立,因為本罪的預備和著手須以詐騙方法開始而且這種詐騙方法的實施貫穿于本罪實施過程始終,詐騙和非法集資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資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機結合方能實現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本罪行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將"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或"以非法集資方法進行詐騙"表述為行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納,學理上,有人將本罪罪名定為集資欺詐罪或非法集資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本罪定為集資詐騙罪。(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在當代社會非法集資完畢之后,籌集資金所得到的錢的用途是非常的重要的,很多人可能利用這個錢進行一些買賣合同的簽訂,在這種情況之下,買賣合同通常都是有效的。畢竟這種買賣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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