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訴訟撤銷的主體是誰?
虛假訴訟撤銷的主體是檢察院,虛假訴訟涉嫌刑事犯罪,只有檢察院才有撤訴的權利,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的基本特征是“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訴必須經由法院審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準許撤訴、推定為撤訴或不準撤訴的裁決。
2、主體同一性。即撤回起訴和提起訴訟的為同一個訴訟主體,因為提起訴訟和放棄訴訟在同一個訴中屬于訴權不可分割的兩方面內容,撤回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的具體體現。需要明確的是,主體的同一性表現為權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代理人而不必親自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
3、權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訴作為當事人的訴權,原則上法院根據處分原則應該準許,但必須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原告申請撤訴的行為可能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準予撤訴。
4、時間限定性。即撤回起訴必須在提起訴訟之后、法院宣判之前這一段訴訟期間內。如果法院已經作出裁判,就意味著對訴訟請求作出了實體性的結論意見,不管訴請能否得到支持,當事人都不能行使處分權利。
二、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百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度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問任年齡,不負刑事責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其實也不僅是虛假訴訟罪,除了自訴案件之外,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的主體都是人民檢察院,但是,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也不可以由檢察院隨便撤案,檢察院在起訴之后又請求撤回公訴的,一般都是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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