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偵查期限沒有限制,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時間有限制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撤銷緩刑和逮捕可以適用嗎?
可以適用,與撤銷緩刑不沖突
首先,批準逮捕與撤銷緩刑是兩種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
逮捕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由人民檢察院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決定適用;撤銷緩刑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撤銷緩刑決定、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刑罰的裁判行為。
其次,將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刑罰,要求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如果屬于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的,要經法院審判,對新罪名作出判決,并確定數罪并罰時應當執行的刑罰,待判決生效后方能收監執行刑罰。未經法院審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備撤銷緩刑決定的法律條件,不存在收監的依據。
最后,根據我國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經過偵查、起訴和審判,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撤銷緩刑決定的權力,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刑罰;人民法院也不能代行偵查、起訴職能將犯罪分子予以羈押。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前,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符合逮捕條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決確定前要求法院或者代替法院以緩刑決定未被撤銷的前罪判決為依據將犯罪嫌疑人收監;同樣也不能以未經審判確定的新罪為依據直接撤銷緩刑決定。
逮捕之前不能對偵查期限進行限制,是因為案情的難易程度不是法律可以統一規定的,逮捕以后進行限制,是因為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建立在有犯罪證據的基礎上。在新的罪行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不會直接撤銷緩刑的。
緩刑考驗期間要注意些什么?
交通肇事罪能判緩刑嗎
判決撤銷緩刑的事由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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