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的標準為員工支付報酬。所以員工最后的工資結算,肯定就是從建立勞動關系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的。有部分的用人單位會將員工的試用期和正式上崗的時間進行區分,這導致很多勞動者對于在我國勞動關系何時建立不是特別的清楚。
一、在我國勞動關系何時建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用工時間確定。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現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很容易混淆。還有一種派遣勞務人員或借用人員的情形,致使兩個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派出或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緊密地交叉在一起。這是它們相聯系的一面。
在勞動關系調整工作中,時常遇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并存的情況,弄清兩者的區別,對于做好勞動人事工作,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顯得特別重要。從整體上看,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1、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2、關系不同
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實際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在用工之日就正式建立了。按照這一規定的話,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理論上來說,不管工作多長時間,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報酬的。不過員工應該注意,在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一個月之內,最好要簽訂書面合同。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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