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
在社會經濟發展趨勢不斷轉型更新的情況下,企業如果不緊跟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加快技術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就會在競爭中被淘汰,同樣作為企業員工如果不堅持學習、擴充知識面、實現自我完善和提升,可能很快就不能滿足崗位要求、適應工作需要,將不得不面臨崗位調整的局面,那么對企業員工來說,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
一、《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一般來說要調崗必須證明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確的績效考核制度,不然隨意調崗是違反勞動法的。
如果純粹是員工本人的工作能力原因,企業要給員工調換崗位,一方面要有其不能勝任原工作的原因,要做好績效溝通工作,并做好記錄,也要給員工改善提高的機會;另一方面要協商一致。即使協商同意調崗,其薪酬待遇也不能降。
二、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關于不同意調崗可以賠償嗎這個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對員工調整崗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員工因傷不能再從事現崗位工作,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企業出現生產經營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對調整員工崗位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同時,即使雙方協商調崗達成一致也不得減少員工的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崗嗎?
?2020新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全文
?勞動者請求雙倍工資有時效性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誰有權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2020-11-15實現留置權后需抵扣費用嗎
2021-01-04父母離婚,子女需要給付贍養費嗎
2021-01-09未簽訂借款合同發生糾紛要去哪里起訴
2021-01-01法院恢復審理有期限嗎
2021-01-26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
2021-01-16如何評定交通事故傷殘
2020-11-11崗位變更合同書怎么寫通知
2020-12-10勞動合同的解除要求需要哪些
2021-01-19十八年工齡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嗎
2020-11-14漢中市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1-17私人老板欠工資如何要
2020-12-16壽險索賠需要哪些材料,壽險索賠應注意什么
2020-11-24出口產品責任險理賠案例
2021-03-08建筑工程保險的承包方式
2021-01-13保險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是什么
2021-01-21如何書寫保險理賠申請書
2021-01-10第三者保險賠償范圍
2021-03-19重大疾病釋義條款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嗎
2021-02-09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