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訴訟時效和舉證責任
(一)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由于屬于法律專業問題,專業技巧性強,因此很容易被忽視。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一般來講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訴訟時效原則上從履行其期限屆滿或者債權人要求支付之日起算。因此,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收到法律的保護,就要及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向債務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請求并且要特別注意保存好提出請求及請求送達債務人的證據。
3、如果沒有及時提出請求,或者雖然提出催款請求但是沒有保存證據的,即使向法院提出訴訟,由于沒有其他合法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定事由,且債務人提出了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法院將駁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合法請求。因此,對于法律知識及風險意識薄弱的公民個人來講,一定要格外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否則將陷入“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尷尬境地。
(二)舉證責任
1、訴訟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當事人要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義務,如果舉證不能,則可能承擔敗訴后果。因此,不僅債權人一定要破除“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觀念,保存好證據。而且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保護整個過程中都一定要有證據意識,把整個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盡可能保存下來,必要時可采取公證、法院證據保全等措施,以免將來出現糾紛時因缺乏證據使權利得不到保障。
2、另外注意不要隨意給對方出具書面材料或在對方的催帳、對帳和其他材料上簽字等,在和對方電話交談或直接談判中講話要特別小心謹慎,不要隨便認可或承諾。在經濟往來中,當事人之間經常使用口頭、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法律意識比較淡漠。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涉及訴訟,舉證就成為了困難。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培養證據意識,盡量采用傳真、郵寄、電話錄音等方式,使該證據更容易保存下來,因為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
債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
(一)行使代位權
行使代位權,代替債務人向其債務人直接行使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且其對外享有到期債權,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償還等額債務,從而變相實現債權。
(二)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惡意躲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如果債務人為了規避債務的償還,而惡意放棄自己的債權、財產等權利或無償轉讓、超低價變賣、贈與處分自己財產,導致債務人還款能力降低或喪失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恢復債務人的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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