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開始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其解除必須通過訴訟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后開始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離婚手續,但雙方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仍然可以而且只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并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如果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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