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當中訴訟時效抗辯權誰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由被告提出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二、三種訴訟時效期間
我國法律上規定了三種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還有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即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所以,只要記住“特別訴訟時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或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起算。
三、訴訟時效抗辯權怎么行使
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使用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后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干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其自由處分的范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對“訴訟時效抗辯權誰提出”問題進行的解答,抗辯權是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權利,對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抗辯權應該由案件的被告提出,以對抗權利人的權利主張。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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