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簽訂合同書或協議書;
2、合同書或協議書中約定不明;
3、履行中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交接;
4、沒有對方收到貨物、驗收合格、增減項目確認或結算的憑證;
5、無法證明簽字的人員為對方員工;
6、無法提供重要證據的原件;
7、債權債務的轉移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法律規定;
8、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訴訟時效的中斷;
9、本單位已經注銷,或與原單位分離,債權債務未經處理;
10、債務人已經破產、注銷或吊銷,債權無法、無處主張;
在承辦案件時,往往因為上述原因造成當事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或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補充證據方能夠保住債權。這樣,需要當事人配合的工作增加,律師的工作量也會加大,訴訟的時間也會延長,并不利于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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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鳴蔚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南粵警官的搖籃”——廣東警官學院,系司法部注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珠海市律師協會職務與經濟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現執業于廣東瀛凱邦律師事務所。 陳鳴蔚律師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辦理的案件涉及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職務類犯罪以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信用卡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典型案例:代理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在涉案標的達50萬元的情況下,最終法院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代理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在涉案稅額高達800萬余元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向公訴機關發表意見,公訴機關最終同意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法院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陳鳴蔚律師熟悉各類債權債務糾紛,曾為銀行、汽車貸款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訴訟以及非訴法律服務,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同時辦理了大量刑民交叉的案件,熟悉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特點,能夠準確對案件進行分析并制定相應訴訟及非訴策略,為當事人取得良好的效果。 陳鳴蔚律師常年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能夠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合同糾紛,多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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