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的目的在于使對等數額內的債權債務消滅,故只有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同時,當事人存在的二個債權債務關系必須均為合法,如其中有任何一個不法,即不得進行抵銷。另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未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對于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因其不具備強制力,故不得進行抵銷,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其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第三人的債權也不得進行抵銷。
第二、須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即同為種類物,如金錢或質量同一的同種物等,質量較差的種類物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而質量較好的種類物可作為主動債權主動抵銷。
第三、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滿清償期。抵銷具有清償功能,應當自債務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銷。當然,未屆清償期的債務的債務人如放棄期限利益,也可用于抵銷。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履行期限,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抵銷。
第四、雙方的債務的需可用于抵銷。不得為抵銷的債權主要有以下二種,一是性質上不得用于抵銷的,如不作為或撫養費等;二是法律上規定不得為抵銷的,如禁止強制履行的債務、因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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