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法官的勸說,劉女士也冷靜下來,準備再給丈夫和自己一次機會,試著挽救婚姻。但2個月后,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發現丈夫竟然有“外遇”。于是她立即書寫了一份訴狀,準備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但正要起訴時,她的一位朋友說,法律有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律師講解
此事涉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其中“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在受理案件時,一般由法院審查原告在6個月內起訴的新情況、新理由,以決定是否立案。而“新情況、新理由”的本質特征應是第一次判決后出現了可能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和重要情節等,且這些事實的發生依據現行的相關法規可以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該項規定的立法精神,主要是從穩定婚姻家庭關系、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考慮的。本案中,劉女士發現丈夫有“外遇”的事實而決定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主張,顯然是基于其丈夫對自己不忠的事實和重要情節基礎之上的。所以,如果劉女士能夠用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丈夫不忠于婚姻的事實,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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