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法律債權應當完全具有以下效力:
1、請求力。即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請求力可以分為直接的請求力和間接的請求力。直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本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效力。間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自己債權的效力。作為欠缺請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債權,指的是債權欠缺間接請求力。
2、執行力。即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效力。債法賦予債權的只是請求的效力,如果債務人經請求依舊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無從保障自己的債權,因為債權人不能采取私力救濟方式對債務人實行人身強制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所以,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必須賦予債權實現的公權利救濟,賦予其執行力。
3、保持力。即指債務人有受領并保持債務履行利益的效力。債權的實現,既要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又要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受領權,債務的履行就失去了對象,“債權”一詞也就變得毫無意義的了。因而,賦予債權人受領和保持受領利益的權利就是債權的應有之義。例如2000年1月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于2003年一月前還款,而乙卻遲遲不還,于是甲于2006年4月到法院起訴,要求乙還款。但是民法通則中規定此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年,所以甲起訴的時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因此甲的勝訴權法院不再保護。此時甲對乙享有的債權就是自然債權,而乙此后良心發現,把錢又還給了甲。乙不能以甲的債權法律不再保護為由申請此為甲的不當得利,而要求甲返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自然債權定義以及效力,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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