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
1、一方出資。
(1)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房屋屬個人財產。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房屋落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2、雙方出資。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婚后:
1、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知識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1)房屋落在雙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買房
婚前: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付了房屋首付款。
(1)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門(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2)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雙方父母均出資。
(1)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2)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婚后: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1)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懂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時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一方父母(或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房屋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3、雙方父母均出資。
(1)房子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況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比較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懂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子落在雙方名下。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1、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此情況,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訴;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出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婚姻法》已經對夫妻間的房產歸屬做了最全面的規定,所以,夫妻在購房時應該明確房子的歸屬問題,是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凈身出戶”不同,目前房產的價值越來越高,也成為離婚夫妻除孩子之外爭奪的重點。但是,婚內出軌的當事人只會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而不會不分。
除了財產分割時會少分,過錯方還可能面臨損害賠償,但是精神賠償的金額一般不超過10元。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出現重婚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家庭成員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根據損害情節、子女的權益及雙方的經濟狀況進行判決,判一方賠償另一方數額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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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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