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錢給錢某,借條上沒有寫還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向錢某要求歸還其所借的4000元錢,并要加算利息。可錢某卻說,還款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就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沒用。請問律師,該案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答:訴訟時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錢某主張債權時給錢某的寬限期或錢某承諾還款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李某在第一次向錢某主張債權時沒有給予錢某寬限期或錢某沒有承諾何日還款,訴訟時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錢某主張債權的次日起算。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李某曾經向錢某催討欠款,則訴訟時效應當是從2004年5月,李某向錢某要求還款之次日起算。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李某與錢某的借款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利息的,則李某向錢某要求加算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錢某可以拒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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