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過失犯罪還可以當公務員嗎
依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因過失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是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當事人不能通過政治審查。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三、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4年05月28日至2000年05月28日期間出生),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6年05月28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公務員的考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的就是自己的政治審查,如果自己的政治審查都通過不了,事情的處理就會比較麻煩,理論上就是喪失成為公務員的機會,因為國家對于此類問題的設定本身就是比較嚴格的 ,所以只要自己嚴格按照有關的要求去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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