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時,劉女士訴稱:“重慶南路的房子是為了結婚才買的,況且貸款是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來償還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現(xiàn)在離婚了,自己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半份額。”呂先生反駁到:“房子是自己付的首付款,房產證上也只有自己一個人的名字,房子就是自己一方的。要是劉女士來分割一半房產,那自己也要求分割劉女士位于敦化路的房屋。”聽聞此話,劉女士情緒激動起來:“那是我結婚前就買了的,跟你有什么關系,你憑什么來分?”……調解員看雙方情緒激動,先安撫雙方,讓其平靜下來。
經過一系列交涉,在調解員姜-東的依法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位于重慶南路的的房屋歸呂先生所有,銀行貸款由呂先生償還,呂先生一次性補償劉女士15萬元人民幣。
法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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