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過程中的終止如何認定?
犯罪預備過程中的終止的認定標準是已經做好了所有的準備工作,犯罪預備已經完成,犯罪中止和終止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除激情犯罪之外,其他大多數的有預謀的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前期都會有一定的預備階段。那么在犯罪預備過程當中,當犯罪嫌疑人自認為所有的準備工作都已經就位了的情況下,這其實就是犯罪預備的終止。但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也有可能構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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