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不明確,沒有勞動合同約束的時候就需要大家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勞動關系。自己對訴訟解決勞動關系感覺有困難的,可以請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來代替自己解決勞動關系確認的事,但是這個時候就需要一份確定勞動關系代理詞表明自己被代理的身份,但是代理詞該如何寫,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確定勞動關系代理詞范文是什么樣的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受上訴人羊某某的委托和雅安市雨城法律服務所的指派,擔任上訴人羊某某的二審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開庭前,我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
上訴人向原審審理法院提供的參加雅安市安全生產培訓中心培訓的《班組長安全培訓登記表》、雅安市安全生產培訓中心出具的《證明》、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制作、發放的“乾盛A161”號摩托車牌照的證據,以及原審法院調卷回復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雙方存在事實上不具爭議的勞動關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爭議的舉證責任應含蓋“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原審法院審理中,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其掌握的上訴人技能培訓證書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
第二、上訴人和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勞動關系一直持續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辯稱上訴人只與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存在勞動關系,說法違反法律規定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公司的員工,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存續——2009年5月至2012年7月——上訴人因腰部受傷不得以離開被上訴人公司,期間連續工作時間為三十八個月,上訴人離開被上訴人公司再未從事同種類工作,且鑒定出矽肺病——矽肺病屬于法定職業病之一,向被上訴人提出賠償請求,被上訴人不同意,因而發生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原審審理中,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與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才存在勞動關系,違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
依據前述,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根本不具有與上訴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資質。
2、被上訴人與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之間簽訂的《采礦掘進施工勞務承包協議書》不具有事實意義、法律意義上合法定性,無認定價值
被上訴人作為礦山企業,從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范圍“鉛鋅礦開采、洗選加工銷售及礦產品購銷”,就此可看出,被上訴人經營范圍既包括有開采范圍內必要的地質礦產資源資料、礦界圖件和開采方案;也包括有與申請開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力量和設備;還包括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礦產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以及有完備的采礦手續和齊全的證照等。反之,凡采礦手續不齊全,或采礦手續雖齊全,但實際并不具備開辦條件的企業、自然人,均不能作為發包和承包對象。
被上訴人辯稱,其將采礦掘進施工勞務發包已發包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但請“特別注意”作為第三人(自然人)的鄭某某實際一無資金,二無技術、三無設備,該承包協議明顯違反《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四)款“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規定,是法律所禁止,屬變相轉讓、轉租采礦權的違法行為;同時,該承包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七)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至始無效的協議(合同)。
原審中,被上訴人答辯意見,是人為將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權進行了分割,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違反,是對國家法律制度的挑釁和踐踏。
第三、被上訴人以逆向勞務用工,將采礦掘進施工勞務承包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是逃避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的表現
原審法院依據《采礦掘進施工勞務承包協議書》審理認定,被上訴人只是將采礦掘進施工勞務發包給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而不是經營權,上訴人在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處領取勞動報酬,故與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存勞動關系,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
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作為被上訴人公司的管理人員,接受被上訴人管理,而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的下級員工接受其管理,在其處領取勞動報酬,只能被上訴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一種體現,并不能說明上訴人與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就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從而否定被上訴人的實際用工主體資格。
另被上訴人與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之間的《采礦掘進施工勞務承包協議書》實質已屬法律所禁止,就算屬于內部管理約定,其效力不能對抗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四、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依前所述,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審理中稱的上訴人應為第三人(自然人)鄭某某員工的答辯意見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判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事實,是對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的雙重違反,更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違反。
可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上訴人作為勞動者,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雙方雖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真實存在,不能否定。確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既是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立法精神的體現,也是對法院公正審判職能的彰顯。
以上幾點代理意見,可互相印證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四川省漢源縣人民法院(2013)漢民初字第91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
雅安市雨城法律服務所
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四川心中心法律部
代理人:**
2014年1月13日
一份完整的代理詞,不僅能夠幫助自己解決代理的問題,還能讓律師最大程度的行使代理人的權利,幫助自己贏得勝訴。代理詞的寫作,一是寫明事實情況,以及權利的授予,二是要確保代理詞的格式規范,符合法律的要求,把握這兩點,大家也就很容易起草出一份符合自己要求的代理詞了。
怎么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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