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警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是怎樣的
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后果嚴重”: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一)能夠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將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變種進行復制、傳播,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
(二)能夠在預先設定條件下自動觸發,并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于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條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后果嚴重”:
(一)制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的;
(二)造成二十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后果特別嚴重”:
(一)制作、提供、傳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第九條 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為其提供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工具,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交易服務、廣告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支持等幫助,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過委托推廣軟件、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五千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
現在的生活和工作都離不開計算機,計算機已經是現在人民的必需品。協警破壞計算機比普通人破壞計算機,情節要嚴重一些。為了避免計算機收到破壞,建議找比較專業的計算機高手來維護一下,避免后期有不必要的發生,再者嚴懲犯罪人。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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