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從處罰原則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系: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于《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首先針對于犯罪中止的相關犯罪嫌疑人,一般來說是沒有造成犯罪后果的,如果沒有造成犯罪后果的話,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再提起逮捕的時候,明確說明很有可能檢察院就不會進行批準逮捕,或者是在審查起訴的時候進行取消起訴,如果是造成后果的話,檢察院在進行庭審的時候可以向法院進行說明,然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從輕處理。
犯罪中止的后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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