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棄重病的老婆承擔什么責任
此行為屬于遺棄行為。
遺棄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等違法行為。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中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另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于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夫妻互相扶養問題上,更注重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可構成遺棄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61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建議:向受理機關申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費用。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二、法律上夫妻之間的撫養關系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因此,形成了一種撫養和領受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狹義的扶養關系。大妻相互間的扶養關系必須是以夫妻關系為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系,一旦這種婚姻關系終止了,那么這種扶養關系亦告終止。
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那么在婚后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自然不能隨意將其遺棄。若是遺棄病重的配偶,情節比較嚴重的,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遺棄罪。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怎么才算遺棄罪,遺棄罪要判刑嗎?
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遺棄罪立案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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