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辦理入職需要很多程序,很多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都會讓入職者填寫一份是否結婚、是否懷孕的入職表格,如果女員工在入職時隱瞞已經懷孕的事實,會造成什么影響很多人都不知道。那么女員工入職前隱瞞懷孕應該被辭退嗎?在下面的文章中將帶來相關內容的具體介紹。
一、女員工入職前隱瞞懷孕應該被辭退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是有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并不是所有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行為都屬于欺詐,《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里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說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而女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權利,懷孕與否也不是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條件,因此單位如果以員工入職時隱瞞懷孕事實而辭退員工,顯然是違法的。
那是不是處于孕期的員工,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一旦解除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個規定是針對所有勞動者而言的,不論男女,也不論是否處于孕期,勞動者只要有以上6個條款中的任一款行為,而且企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一樣可以給予無償辭退!
根據上文介紹,如果說單位要合法又不想給補償地辭退入職時隱瞞懷孕的女員工,單憑“女員工入職前隱瞞懷孕”這唯一的理由是行不通的,法律是不會給予支持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女員工觸犯了以上可以無償辭退的條款規定。不過,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到萬不得已,不要輕意辭退懷孕女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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