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書寫起訴狀要寫哪些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發給《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在女方懷孕期間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發給《民事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告起訴離婚應向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法律規定每件交納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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