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槍殺孕婦是否涉嫌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度。關于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本條共規定了兩檔刑:
1.故意殺人的,處死 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防衛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 于義憤殺人等情況。考慮到故意殺人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條對于刑罰作了比較特殊的表述,按照從重刑到輕刑的順序列舉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故意殺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時應當首先考慮重刑。
故意殺人罪犯罪主體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犯罪主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三,故意殺人罪犯罪客體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認定標準是比較嚴格,一旦確定,自己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積極的配合后續的環節,國家的有關部門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的原則性是比較強的,同樣槍殺的案件的發生對于社會的消極影響是極大的,因此處罰的嚴厲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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