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在我們生活中應用是很廣泛的,但是對于出租車司機不理解的是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勞動關系是否屬實,這是出租車司機一直不清楚也不明白的一件事情,接下來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司機到底存在什么樣的關系,希望讓大家能夠更加清楚。
一、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什么關系?
理論上。認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應當根據雙方主體是否合格、是否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雙方是否符合“從屬性”等要件來作出判斷。其中,界定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核心標準是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別是人格的從屬性。
從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的主體資格來看,一方為企業,一方為自然人,主體適格。從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來看,出租車司機付出勞動力進行出租車的日常運營,出租車公司也通過出租車司機的日常勞動行為營利。
界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在于從屬性。在日本,學界一般認為,勞動法所謂“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一種“從屬性勞動”,既包括“人的從屬性”,又包括“經濟的從屬性”。“人的從屬性”即在“實行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處于服從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時,勞動時間、地點、內容等由使用者單方決定”;“經濟的從屬性”即“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以及簽訂契約時契約內容的被決定性等”。①多數學者認為,從屬性指標主要有:“人的從屬性”,包括對從事和依賴的工作是否有承諾的自由、工作時間、地點有無拘束性,工作內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有無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報酬與提供的勞動力是否有等性。“經濟的從屬性”
二、出租車司機的工資如何認定?
1、出租車公司并不直接向出租車司機支付工資,所以約定的工資,無論如何均不真實;
2、同樣基于不直接發放工資的原因,因此機械地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各地工資支付規定,要求出租車公司保留工資臺帳兩年以備查,如單位未能舉證司機工資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不具合理性;
3、基于以上原因,司機的工資根據行業標準以確定較具合理性。
4、出租汽車行業為了符合上述國辦發[2004]81號的規定,往往會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實際上,這種約定并不能認定雙方的實際工資為該約定,但可能有如下的意義:可以認定基本工資,尤其是對病假工資有參考意義。
由此可見,出租車勞動關系這個說法是成立的,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確實存在有勞動關系,出租車司機為公司打工賺取費用,這種勞動關系是存在的。所以這個說法是成立的。與此同時,各位出租車司機也要不斷的學習法律知識以至于知道保護自己的法律知識。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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