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子失蹤父母對兒媳管理財產有意見的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二、宣告失蹤時限是多久?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
如果我們不幸遭遇親人失蹤的事情,在多方尋找無果后可以申請宣告失蹤。這里就要注意一下宣告失蹤時限,按照目前規定,宣告失蹤必須滿足失蹤人員下落不明滿2年,只有超過這一時限的,才符合宣告失蹤條件。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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