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訴訟時效是權利經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產生權利喪失的制度。
《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有以下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自知道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計算;
2、身體受到傷害、出售不合格產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品丟失或損害四種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
3、因主張權利、對方同意、提起訴訟三種行為引起時效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4、超過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債權人應當高度重視。
(二)欠款經過兩年,就不能討要了嗎
這是對訴訟時效制度的誤解!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交易雙方簽署對帳單、還款協議,或者一方出具收貨單、借據、欠條等手續只能證實雙方權利義務產生。此時權利尚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然不能計算,更談不上兩年之后就不能主張權利。但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或者明示拒絕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以防訴訟時效超過。
二、借款糾紛應提供什么證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故證據意識必須貫串于日常經營活動之中
1、訂立、履行合同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和“君子協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
2、口頭訂立或變更合同后,應當及時采用書信、備忘錄、會議紀要、錄音、錄相等方式補充與完善證據;
3、合同書、欠條、收據等文書資料應當專人整理與保管,防止人事變動導致證據遺失;
4、遵循舉證時限,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提交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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