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的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律霸小編提醒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買賣期間將房屋轉租是否有效
2021-02-08搶黃燈出現交通事故是全責嗎
2021-01-16交通事故新規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20合伙人鬧翻了怎么撤資
2021-01-12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婚姻法最新解釋規定
2021-01-22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由誰來照顧
2020-12-01管轄異議有時間限制嗎
2021-02-10約定僅對租金負連帶責任是否有效
2021-02-08員工不辭而別的話單位要怎么處理
2021-02-25房屋預售應有哪些步驟
2021-03-12房產證更名程序有哪些
2020-11-13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嗎
2021-01-15什么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2020-12-13合同期滿后公司終止合同應該怎樣補償
2021-03-24社保減員能否作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條件
2021-02-13公司無故調崗降薪怎么辦
2021-01-302020年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2021-02-13建筑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2021-01-31私家車保全險多少錢
2021-01-23放火燒車保險賠嗎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