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職輔警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會很嚴重嗎?
警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比較嚴重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情形:
1、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nèi)容如屬國家秘密,則又觸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與徇私枉法罪的區(qū)別
1、徇私枉法罪屬于瀆職犯罪。“職務范圍內(nèi)的作為或不作為,瀆職罪的立法本意就是處罰那些利用職權(quán)謀取私利或濫用職權(quán)的行為。徇私枉法罪客觀上就是瀆職行為在司法活動領域的具體表現(xiàn)。
2、徇私枉法罪的本質(zhì)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xiàn)為損害了司法公正。從其構(gòu)成要件上看,行為人主觀動機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行為方式是枉法,而要滿足行為動機,實現(xiàn)行為目的,其枉法行為只能是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這樣才能體現(xiàn)出我國刑法在犯罪構(gòu)成上的主、客觀統(tǒng)一的原則。因此,在認定徇私枉法犯罪時應當審查行為人“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是否是利用本人職務之便實施的,如果與本人職務無關,不能認定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
3、通說認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行為人“利用其主管、辦理或經(jīng)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條件”。但如何正確理解這句話在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主管、辦理或經(jīng)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無論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只要案件尚未審理結(jié)束,他們就一直存在職務上的便利。比如,一個刑事案件進行到審查起訴階段,那么負責該案的刑偵人員這時對此案仍有職務上的便利。另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哪個階段主管、辦理或經(jīng)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就有職務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對該案的職務便利。也就是說,一個刑事案件如果進行到審查起訴階段,那么負責該案的刑偵人員這時對此案就不存在職務上的便利。我們同意這種觀點。職務上的便利是一種職權(quán)的體現(xiàn),國家賦予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權(quán)是司法職權(quán),司法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職權(quán)徇私枉法,才能談得上瀆職,并構(gòu)成對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職權(quán)是對刑事案件的偵查等,檢察機關的職權(quán)是提起公訴等,人民法院的職權(quán)是審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利用對案件處理有決定權(quán)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辦案件的便利,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的任務一旦完成即意味著職務上便利的喪失。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行為方法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信息,既可以當面口述,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zhuǎn)告;所謂“提供便利”,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隱藏處所、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便利條件。通風報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兩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員構(gòu)成,都是職務犯罪,有時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追訴權(quán)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檢察、審判人員,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與行政執(zhí)法人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綜全上面所說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責任,這種完全是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如果此人還是屬于我國的工作人員那么在處罰上面一般會進行加重;只要一旦認定清楚,那么會直接被判有期徒刑,所以,對于犯了錯的人是應該要勸處首而不是幫助他人逃避責任。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嚴重嗎?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既遂標準是什么
逃避商檢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委托理財合同如何適用法律
2020-12-31在我國怎么處理非法移民
2021-01-17公司未設立已經(jīng)出資款項如何返還
2021-02-17假結(jié)婚和假離婚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
2021-02-22宣告失蹤的要求有哪些
2021-01-23情侶分手賠償協(xié)議有法律效應嗎
2021-02-18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2020-12-14患病職工合同期已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2020-11-17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2021-03-05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承諾包括哪些
2020-12-25未取得駕照簽訂機動車意外險合同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05從一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談起
2021-02-04簽訂房屋保險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0-11-23適用保險合同解釋原則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4精神失常自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2021-01-07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2020-11-29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
2021-03-16保險公司的哪些經(jīng)營行為要進行改正
2021-01-11保險不賠償怎么辦
2020-11-09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樣本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