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變更訴訟,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請求變更訴訟應該在什么時候提出才最為正確呢?一般拉說,民訴法的額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何時提出
《民訴法意見》(1992)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民訴證據規定》(2001)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后的效力優先。《民訴證據規則》的效力優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可以提出。
雖然反訴以可與本訴合并審理為條件,但本、反訴的合并屬于同類訴的合并,合理審理也就并非必要。因此,原則上說反訴應當于法院結束本訴的審理之前提出。“意見”第156條認為反訴應當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較“規定”第34條第3款合理,應是不爭的事實。“增加訴訟請求”屬于訴訟請求變更的一種,并非全部。減少請求額、改變請求給付的方法等等,都屬于變更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不同于包括請求、事實和理由的訴。訴具有什么樣的請求形式,全由支持訴的訴權規定,因此只要訴不變更,訴訟請求無論怎么變化,都不會對反駁和審理產生影響。雖然理論上說,訴訟請求可以于判決宣告前的任一時期變更,但當事人為最后陳述時如果不變更,則以后就再無變更的機會。因為審理終結后法院沒有義務等待當事人明示其再不變更訴訟請求,才能做出判決。顯然,如果說“意見”第156條規定不盡合理,那么“規定”第34條第3款則更不足取。
依據“規定”第34條第3款,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變更訴訟請求和反訴,則以后無權變更訴訟請求和反訴。且不論這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本意。單說舉證責任,顯然與變更訴訟請求毫無關聯。比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后來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至100萬元,其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變,顯然不需以證據證明自己是否有權變更訴訟請求。而反訴雖然與舉證責任有關,但是反訴畢竟一種訴。訴之能否提出,取決于訴權的有無,并不取決于證據之有無。不僅如此,反訴必依賴于本訴的訴權,這就要求本訴必須是在實體法上具有程序意義的訴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骨折多久談理賠
2020-11-07公司股權轉讓掛牌多長時間
2020-12-16連帶責任多長時間就沒有了
2021-02-27多個保證人如何分攤債務
2020-11-10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是多久
2021-02-01新娘婚禮悔婚彩禮怎么辦
2020-12-30父母不撫養孩子孩子要贍養嗎
2021-03-10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2020-12-02單位的資金可以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嗎
2021-02-15離婚單位集資房如何分割
2020-11-08二手房中介買賣糾紛有哪些
2020-12-10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2020-11-14公司倒閉勞務外包工有賠償嗎
2021-02-08五一勞動節幾天三薪
2020-12-19保險公司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021-01-23超速行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為什么不全賠
2020-12-14無事故現場怎么理賠
2021-02-17重復保險是什么
2021-01-18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五大不同
2020-12-26什么時候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