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普通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其內容(時效期間長度、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協議變更法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2.普通訴訟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適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普通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于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后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間。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騙婚是無效婚姻嗎
2020-12-07債務清償后抵押失效嗎
2021-02-27破產債權申報有哪些規則
2021-01-27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步驟
2021-01-20離婚后隱藏財產的訴訟時效怎么算
2020-12-29什么關系構成勞動關系
2020-11-21勞務合同中途中止需要補償嗎
2020-11-23企業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應無條件服從
2021-02-10國企勞務外包是否違規
2021-01-05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2021-02-26年金保險指的是什么
2020-12-09了解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和免責事由
2021-02-13飛機延誤可以退票嗎
2021-01-3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2021-01-31預收保險費還未出保險單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要理賠
2020-12-13保險公司免責情形要如何適用
2021-02-24黑龍江殘保金的計算方式
2021-02-09郭律師提醒2012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20-11-25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2021-01-12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什么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