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散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散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進行造謠、傳謠的,依據情節承擔法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進行治療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因謠言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謠言受害者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一般來說,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如下: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謠言受害一方如果是受到他人通過發布謠言的行為貶損受害人的人格,破壞了受害人的名譽,嚴重的影響了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給受害人的精神上帶來了很大的壓力的話,可以找相關證據要索賠精神損害賠償。
在當代社會對于疫情方面的一些信息,大家必須要積極的來進行傳播,這種傳播的話,必須要是真實有效的讓大家關注到這種信息,并且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但是如果是虛假的信息引起人們的極度恐慌,那么可以按照刑法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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