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p>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20年,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非客觀情況),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表示愿意履行義務或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則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觀看情況)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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