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的訴狀范文
原告:蒲XX,男,漢族,1983年1月1日出生,貴州省XX人,農民,現住望謨縣新XX組。
原告:任X,男,漢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貴州XX人,農民,現住望謨縣新XX組。
原告:蒲XX,男,漢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農民,現住望謨縣新XX組。
委托代理人:王*偉,20xx年中國法律志愿者行動派駐望謨縣律師,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電話:13520774488
被告:望謨縣新屯鎮坪湘村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田-宏職務:村委主任
住址:貴州省望謨縣新屯鎮坪湘村。
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關于涼廳道班(羊玉水庫)林場杉樹林木出售合同及補充合同無效。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8日,被告新屯鎮坪湘村村委主任田-宏經該村6個小組長會議決定,并以村委會的名義與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書》,將集體所有的“涼廳道班(羊玉水庫)林場540畝的杉樹林木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外縣教師)供其砍伐銷售。后于20xx年2月16日,又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同意第三人砍伐期限由原來的五年延長至20xx年12月止。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現被告村村委會在未召開村民會議,未征得多數村民的同意的情況下,將集體所有的林場林木擅自出售,超越了法律賦予的權利,損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未經民主議事,僅有幾個小組長同意就擅自對外簽訂合同,處分本村集體所有的重大資產的行為違法。
原告方通過紀檢監察手段無法解決,為維護村集體成員權益,保護本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故依法起訴至貴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有關必要共同訴訟的訴狀的寫法了,其實現在還是有很多的人都還是比較喜歡共同訴訟的,比較省事方便,都不用自己花時間出庭,相關的權利也有保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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