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假離婚”就是,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求,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并且同時商定,在目的達到后再辦理復婚手續。但雙方離婚后,一方反悔不再辦理復婚手續,從而就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的情況。假離婚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為了子女上學、落戶;有的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政策;有的是為了逃避贍養老人;還有的是為了在單位分房子;也有的是為了辦理出國手續更加方便。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為了達到和對方離婚的目的,而編造了種種離婚的理由誘使對方“上鉤”,在對方上鉤后,又拒絕辦理復婚手續,致使對方在感情上受到傷害,或在財產分割上受到損害。
對于協議離婚的,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但是只要在離婚登記的過程中,婚姻登記機關沒有過錯的,婚姻登記機關是不會撤銷登記的。那些情況屬于婚姻登記機關的過錯呢?比如:辦理離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沒有親自去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沒有達成離婚協議的。對于調解離婚的,只有調解程序違法的才可以申請法院重審。那些情況屬于調解程序違法呢?比如:一方當事人未在調解書上簽字的。只有通過再審程序撤銷離婚的調解書,才可能是假結婚歸于無效。對于法院判決離婚的,也應當通過再審程序,撤銷離婚判決。假離婚的撤銷,要的條件非常嚴格,并不是所有的當事人認為是假離婚的案件都能予以撤銷,這要看當初離婚的程序是非違法。因此我們規勸那些準備假離婚的人,不要因為一時之利毀了自己的終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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