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理離婚糾紛案件的時間:
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通常會從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等原則考慮,所以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會比較謹慎。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之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如果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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