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下來了對方不拿判決書會影響執行嗎?不影響。
拿到二審判決書,對方不履行,什么時候可以申請執行
馬上可以直接到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準備的材料:
1、二審判決書2份
2、執行申請一份
3、提供對方的財產和住所地(這個不是必須的,但提供后有利于盡快執行)
準備好以上材料,到一審法院申請請執行,法院立案,你交費(只是暫時墊付,執行完成由對方承擔)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廣東法院現在正在試點審判與執行分離制度,所以必須重新去立案庭申請)。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后二年內,可以中止、中斷。法院收到您的申請后六個月內進行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意外情況:
1.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責成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三步:調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但不會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在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四步:執行或中止執行或程序終結
對于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執行中止;這個時候申請人要積極的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發現有可執行的財產或隱匿的銀行存款,立即報告法院執行局,以便于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交納費用。如果對方無執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程序終結,待以后該情況消除后,再重新恢復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結果: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查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自然的好事,法院一定會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在判決生效后第一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就算沒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通常做法是會去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房屋等情況。如果沒有上述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終結執行,并通知申請執行人到法院做一份書面的筆錄,執行法官會向申請執行人出示在各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記錄。法院第一次終結執行之后,如果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需要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否則法院是不會再去主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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