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行政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鑒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再審按一審程序審理的】6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再審按二審程序審理的】3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延長審限】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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