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檢察機關內部沒有立案監督科。但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監督。
一、刑事的立案監督
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
二、法律依據: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208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對于當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現象和情形,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工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對其進行立案監督:
第一,發出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查并將結果報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況,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人民檢察院。
三、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3、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
4、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后決定起訴,就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于刑事訴訟來說的.另外,檢察院自己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于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總的來說,檢察院和法院就是一個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組成一個等腰三角形關系.檢察院這個時候是控訴方。
但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監督。所以,如果發現法院對于應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時候,可以直接向檢察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拘留15天可以保釋嗎
2021-01-22醫療事故賠償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2021-02-24公司怎么注銷
2021-03-02物品借條的標準格式
2021-02-16請假時間累計多久解除勞動關系
2020-11-21房產無償贈與弟弟需要交什么稅
2020-12-06猝死在不在意外險理賠范疇
2021-02-08人身意外傷害險
2021-02-08投保單的事項包含哪些內容
2021-02-13保險合同保證金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6個人意外保險最多理賠多少
2020-12-21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
2021-01-01順利理賠八大秘訣
2020-12-20工資中繳納失業保險的份額是多少
2021-01-02我方全責保險會全賠嗎
2021-02-13出車禍了保險公司多久賠償傷者
2021-03-21保險公司賠付交通費嗎
2020-12-20土地流轉后農民怎么辦
2020-12-28拆遷安置房糾紛時效有期限要求嗎
2020-12-11拆遷房辦理房產證時能否改名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