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舉證不能的風險。這種風險的原因主要在于委托人,一是委托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卻沒有及時就診、對傷情拍照,固定證據;二是委托人是離婚案中無過錯方,卻沒有取得過錯方有過錯的證據材料,因此無法索要賠償。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的,在大多數離婚案中,獲取一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難度都比較大,證人難找,其他證據又少;三是委托人欲告配偶重婚,沒有取得充分證據證實被告方的犯罪行為的。由于律師原因造成的舉證不能主要是委托人自己取證不能,但提供了調取證據的線索且律師可以依法調取,而律師卻沒有及時依法調取,致使舉證不能。還有一種是證人不能出庭所導致的舉證不能。
第三、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造成舉證超期的主要原因一是委托人沒有及時提供證據材料,二是承辦律師的過失,忘記舉證期限;三是律師自行調取證據時間過長,又沒有及時申請法院延長舉證期限,導致獲得調取的證據時舉證期限已經屆滿。
第四、訴訟費過高的風險。主要是離婚案中無過錯方索賠數額過高,不能被法庭判決支持,反要支付相當高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等費用。
第五、對案件性質認定失誤導致敗訴的風險。這主要是對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行為的性質認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妄自認定為重婚而告訴,審理后不會使對方遭到刑事處罰,也就是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風險。確切地說,這是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受害人權利保護的一個空擋。在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案件中,如重婚、故意傷害(家庭暴力造成的輕傷或重傷)、虐待、遺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行為,不僅觸犯《刑法》,而且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尤其是使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損失和折磨,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不能再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就使被害人的被侵犯的權利無法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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