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在現如今對于政府或者企業來說都是一大難題,企業希望通過降低用人成本來使得收益變高,政府希望在充分保障勞動者自身權益的基礎上滿足企業的用人需求,因此有了勞動法這些法規來保障諸如勞動交接和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規定,協調用人單位和企業的需要,使得雙方處于一個公平的位置上。
一、勞動關系解除情形
具體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如下:
1、終止勞動合同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交接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p>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p>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p>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p>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在實際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實際上地位是不平等的,很容易就會導致勞動交接和勞動關系解除的實際操作和法律規章制度不符,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要怎么辦呢?這時候我們可以通過諸如訴訟、申請仲裁的方式,但這一切的基礎都是勞動法及相關法規,所以我們熟悉并用于運用它們。
2020年最新臨時工勞動合同范本
解除勞動合同書簽字后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報酬包括哪些,工資由什么組成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機票退票費如何認定
2021-02-18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怎么辦
2020-12-22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2020-11-28贍養費能要多少
2021-01-03勞務合同中的免責協議有效嗎
2020-11-22商業銀行可以不經營辦理國內外結算業務嗎
2021-03-16預售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2021-02-20物權法(草案)名詞解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2021-01-20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021-01-01勞務合同甲方需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以約定幾次試用期
2021-01-11怎么簽試用期合同
2021-01-28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2020-11-19公司處分不接受可以仲裁嗎
2020-11-11飛機延誤賠償哪里領
2020-12-02出事故了修車花了八萬多,第二年保費怎么加
2021-02-18保險合同中經常被使用的有哪些條款
2020-11-15調解可以在保險公司嗎
2020-12-17出租司機撞傷人反過來告保險公司
2021-01-13保險到期出過車險事故沒處理完,換家保險可以嗎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