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通知書(刑事案件用)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分在______開庭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特通知你作為本案的______人準時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樣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制訂,供各級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理后,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翻譯人員等出庭時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書時應使用送達回證。
申請合并審理的條件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quán),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quán),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quán),可以進行合并。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才能進行合并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并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lián)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lián)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lián)的訴訟標的,可以合并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lián)糾紛的合并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并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chǎn)生。因此,對合并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shù)南拗啤?/p>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鄰權(quán)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侵權(quán)損害賠償糾紛、追索扶養(yǎng)費、醫(yī)療費用、勞務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案件。
②標的額限制,由于訴訟標的大小能夠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標的額越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愿望越強,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少,標的額越小,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愿望越弱。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一些標的額小的關聯(lián)糾紛能夠一并處理,應當適當限制標的額,標的額可以考慮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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