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系
必要共同訴訟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審理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共同進行訴訟,存在著以下兩方面的法律關系:
1.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請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對象,是共同訴訟人的外部關系。
2.共同訴訟人之間的關系
這是指共同訴訟人相互之間的關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內部的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的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的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這就是說,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采用協商的原則,協商一致的訴訟行為對全體有效。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訴訟行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的,這一訴訟行為只對事實行為的本人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棄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經共同原告全體承認的,對全體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認對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經共同被告全體承認的,對全體有效。這里的承認可以是書面承認,也可以是口頭承認,但口頭承認必須記入筆錄,并經全體共同訴訟人簽名或者蓋章。由于每一個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都是有權獨立實施訴訟行為,彼此具有獨立性,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都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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