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的分類
在德、日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訴理論中,必要共同訴訟被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我國民訴理論界通常把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揉在一起研究,尚未真正意識到區分兩種必要共同訴訟的意義所在。近年來,我國已有學者開始對必要共同訴訟作區分性研究。并認為,把必要共同訴訟依不同的客觀情形進行分類,
至少有三方面的意義:
其一,適用法院的追加不同。追加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是法院的職權行為,其多少都是對訴的干預,因而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必要共同訴訟人都可以由法院予以追加,有的就不能追加。哪些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追加,哪些不能被追加,必須詳加研究,并作合理的歸類。
其二,訴的可分性不同。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基于同一請求權必須共同行使,因而該訴具有不可分性,數個共同利害關系人不能分別進行訴訟,必須納入同一訴訟程序共同進行訴訟;而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則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各利害關系人可以分別進行訴訟。
其三,法院保護的方式不同。對不同情況的必要共同原告,法院按不同的方式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因共同共有的財產受他人侵害提起訴訟而成為必要共同原告的,法院將依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所有原告的損失,并不是判決被告賠償每一原告多少損失。但若共同原告不是基于共同的訴訟標的而是基于有相互牽連的訴訟標的所形成的,法院將分別判決如何保護每一原告。
在傳統的必要共同訴訟概念下,大多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兩類,即權利義務共同性必要共同訴訟和原因共同性必要共同訴訟。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傳統的必要共同訴訟概念及分類受到了質疑,認為傳統的必要共同訴訟概念沒有反映必要共同訴訟的全貌,具有片面性。一個訴訟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關鍵是看訴訟中有無必須合一確定的標的。“訴訟標的共同”固然要求合一確定,但在訴訟標的不具有共同性而具有其他形式的緊密聯系的情況下,也需要由法院合一確定。因此,有必要將“訴訟標的牽連”作為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的一種情形。并以此為標準,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復數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性的必要共同訴訟,二是復數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合一確定的牽連性的必要共同訴訟。該理論實際上借鑒了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訴理論中關于固有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分類觀點,并有了新的發展。從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來看,我們認為有必要大膽借鑒國外民訴立法經驗,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以不斷提升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立法的科學性,并以此為基礎,擴大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排解糾紛的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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