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這其實就是安排加班。但作為勞動者,可能他們就會認為單位是在隨意的安排加班。那從法律角度分析,單位能否隨意讓勞動者加班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能否隨意讓勞動者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違反上述規定,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2、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作出處理。
二、加班時工資如何支付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又進一步做了說明。具體的支付標準分為三個檔次:
(1)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等同于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現實中,即使用人單位想要讓勞動者加班,此時也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操作,而不能隨意讓勞動者加班,這樣只會對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造成損害。若嚴重的話,則勞動者是可以依法追究單位的違法責任的。當然,即使在符合的情況下安排加班的,單位也需要實際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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