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二次開庭的意義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院會根據案件審理的進度,以及其他因素來確定開庭次數。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準確的查清事實,做出公證合理的審判。因為在第一次庭審中可能會出現證據過多,證人過多或者案情比較疑難復雜,第二次開庭就是為了查清事實,做出公證合理的審判。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后,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次開庭,甚至第三次開庭,只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都是合法的。
開庭審理的意義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其次,有利于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最后,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第四,有利于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比較有效的方式之一,因為開庭審理可以讓當事人雙方根據對方的證據來進行質證、辯論,一次開庭不能達到查清案件事實的程度就再次開庭審理,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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