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殺刑事機關會進行管轄嗎?
自殺案件刑事機關會介入進行管轄的,據公安機關立案規定自殺案件應立為非正常死亡案件查處,人死后應立即到轄區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調查該死亡人死亡原因,排除他殺后才能定位自殺,不能以自殺現象定位為自殺,防止他殺被偽作成自殺,或死亡原因是別人脅迫恐嚇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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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自殺是指自殺者全部因為自身原因而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這種情況一般不追究自殺者的責任。如果自殺既遂,主體已不存在,那無法予以刑事處罰。如果自殺未遂,但自殺者已決意自殺,則刑罰也不能收到預期效果。
這并不表示自殺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自殺者以危害社會或他人的方式自殺未遂,并造成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那就應當和沒有后果的單純自殺相區別。自殺者的自殺方法構成刑法明文規定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說,盡管我國刑法沒有把自殺行為視為犯罪,但司法實踐中也要區分情況,分別處理。
被動自殺是指自殺者由于他人的行為而引起的自殺。如:教唆自殺、幫助自殺、逼迫自殺等。在這些情況下,一般都會產生是否應當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犯罪構成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法律標準,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在被動自殺案件中,同樣應當堅持這一原則。
也就是說,只有他人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具備主、客觀方面的要件,才能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自殺行為在社會上時有發生而不可能讓每個案件都進入到刑事的范疇內,刑事機關本身的職責就是去調查與他殺有關的惡劣案件,此時確定沒有他人的因素才導致的死亡就可以確定是自殺并結案,而當事人的家屬也不能繼續有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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