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職工勞動罪辯護方式是什么?
1、結構寫法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2、格式如下:
關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并且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
理由如下:
綜上所述,我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____條第____款之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訴(或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或免除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二、強迫勞動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于經濟組織。實踐中,對于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并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這里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首先勞工也是有自身的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所進行的工作導致的工作時日過大,并且工作量較多的話。非沒有讓工作人員進行消息,而且還是繼而進行工作的話,那么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起相關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相關的賠償。
對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的雇主如何處罰
強迫勞動罪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強迫勞動罪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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