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中出版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1、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4、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5、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出版者、制作者應當對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二、什么是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系;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于證明對象內容。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對于舉證責任法律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不僅需要對來源以及還需要對出版物出版過程當中的方方面面進行查證,?而如果虛假提供證據的,那么就有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可以聯系律師處理,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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